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政策措施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底,申报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28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