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开管〔2019〕5号
区各部门、产业园,区各直属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营造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辖区内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园林、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政府公用服务设施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应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手续,主要涵盖工程施工类项目(以下简称“施工类”)、政府采购类项目(以下简称“采购类”)和产权交易类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主管职能和责任分工,对国有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局和监察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决(结)算编制质量、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拨付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财政局加强对采购类、产权交易类等项目操作环节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经发局、政社办、安监局、城管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消防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开发工程及土地利用等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造价及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财政局对依法实施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推进招标投标与信用评价体系的全面融合,推广实施“商务+技术+信用”、 “商务+信用”评标办法,促进招标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察审计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项目准入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凡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控规等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建设时序逐步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时机和选址、功能、内容、规模、融资等进行全面研究。涉及咨询、造价、勘察、设计、财务分析等专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研究。凡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行社会公示,以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前期工作中涉及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
第八条 项目提交决策前程序:
(一)建立项目前期工作会商会审机制。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推进意见。
(二)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专家评估制度。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建设方案、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形成成果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评估论证。
(三)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申请区财力安排投资的项目,上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2.项目前期工作会议参加部门基本形成一致意见;
3.重大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成果已通过专家评估。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采购,以及项目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
项目实施后,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未批项目,前期经费经审计后报管委会核销。
第三章 项目准入管理
第十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准入管理工作。
(一)项目准入。原则上施工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图纸审查意见书、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手续;政府采购类项目应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等相关手续;产权交易类项目应提供项目转让的批复、产权权属证明、项目出让人的法人证明、项目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1、立项。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图纸审查。施工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须提供经省、市图审中心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相关审查意见)等;
3、资金。财政部门出具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证明;
4、招投标方式。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备案审核,包括工程施工类、政府采购类及产权交易类等。
上述前置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二) “标前踏勘”。原则上由招标人会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等单位联合组成现场踏勘小组,在招标之前对拟招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即开工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进行资金拨付,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审计。
(三) 报名资格准入。参与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类项目。投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承揽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从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安全员证)(园林绿化项目除外),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2、采购类及产权交易类等。企业应具备项目生产或经营范围,并具有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参与以上项目投标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因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或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发生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的;或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等失信行为尚处于通报或处罚期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以上资格审查具体条件及要求见附件2。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区内交易项目,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有账户,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投标人应在项目开标前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相关证明,缴纳比例为招标控制价的2%;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中标单位建设项目产生税收应及时足额缴入经开区金库。
第四章 项目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区内招标项目(包括施工类、采购类和产权交易类)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招标项目报名、开评标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及串标、围标等行为进行查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流程。
第五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有账户。
合同履约完成后凭竣工验收单等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完成之后,中标人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和备案,备案须提供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施工类项目必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将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推送至区相关行业监管职能部门。
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及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应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审查招标人合同订立与备案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一致。
未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施工类、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签订与备案均遵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章 合同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的分包或转包。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得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招标人如果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通报查处。
(一) 禁止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将工程主体结构发包给他人,但劳务作业除外;
3、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招标人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且招标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招标人负责,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二) 禁止将承包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于转包:
1、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施工类、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招标人应依法依规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快速高效如期竣工。
(一)施工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重点环节:
1、项目负责人管理。 施工、监理等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招标人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批后,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施工机械设备等管理。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施工单位不按正确方法或操作规程施工,以及使用不合要求的建材,特别是使用不合格钢材、商品混凝土、材料、设备、半成品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招标人应要求其立即返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超节点工期的,当期不拨付工程进度款,明确约定连续两个节点工期超过控制比例的处理方式以及终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总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赔偿额度。
3、监理单位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履行监理义务,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除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服务)参数、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交货期和维保服务等进行严格控制和核验。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管理。招标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使用功能等问题确需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设计变更的相关条件和审批程序详见附件3。
对擅自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招标人承担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支付超标部分设计费用。
设计变更主要指施工类项目,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变更一般为产品数量变更,变更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参照施工类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的管理。 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报送监察审计局审计。
1、施工类。项目完工后,招标人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完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建设、规划、安监、消防、城管、环保等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并在6个月内整改完善并整理归档;同时按规定程序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2、采购类、产权交易类。货物安装调试(服务项目移交)后,招标人牵头会同设计、中标人、综合执法局、财政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程序进行综合验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善和整理归档,同时按规定程序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限额超过10万元(含)项目,原则上实行必审制度;限额超过2000万元(含)项目,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由招标人报管委会批准后,委托监察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未经审计项目不得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3、招标人应采取措施控制送审金额的准确性,在制定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约定相关处罚条款。工程最终审计核减率超出工程送审金额10%(含)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介机构执行费率标准计取。上述需由中标人承担的审计费在工程审计报告中列明,由招标人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行业监管。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范,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联动,健全制度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工程顺利快速推进。实行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每月随机检查不少于20%的所负责项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和查处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建设局应切实加强对报监施工类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重点环节进行抽检,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管控等环保措施等监管;财政局应加强对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供货参数、技术规格、数量、交货期和维保服务进行检查等监管;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对货物(产品)质量的抽检等监管;城管分局应加强渣土关联项目等监管;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应加强重点或重大公共安全施工项目等监管;规划分局应加强项目规划审批和验收方面等监管;国土分局应优化土地供应等;环保分局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等监管。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行业监管职能和规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国有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项目履约信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档案,实行齐抓共管,联动惩戒,共同加强项目履约信用监督管理。
(一)履约评价机制。招标人应严格履行实施项目是否按合同履约的主体责任,对中标人履约过程实施履约评价。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合同条款内容及要求,对照招标、投标文件规定,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评价情况及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健全履约诚信档案。
原则上,每个项目完工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履约评价表报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见附件4。
1、施工类项目。履约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备案、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中标人(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出勤出工、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监理质量、变更、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等)。
2、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履约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备案、中标人(承包人)供货项目参数、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交货期和维保服务等方面。
3、服务类项目。履约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备案、中标人(承包人)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及保密工作等方面。
(二)通报与查处机制。招标人对中标人履约出现一票否决或不良及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项目履约事务监管,发现中标人不良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通报或查处;原则上每月5日前汇总,实行零报告制度。
建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经发局、监察审计局、政社办、安监局、城管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消防大队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同履约的行业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行业监管制度,加大对中标人合同违约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联合会办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流转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通报信息;对项目履约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对相关不良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会办;原则上每季度会办一次,特殊事项可以临时召开会办会。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及运用。投标人在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存在履约评价表中的一票否决、履约评价低于60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集访事件等失信行为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在区门户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事项依照《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
小组
2、企业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必要及可选条件)
3、设计变更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4、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购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产权交易类项目参照采购类有关条款操作)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附件1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联合监管机制的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瑞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组长:陈 军 党工委副书记
副 组 长:李 莹 管委会副主任
许 彬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谢兢玄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
总工会主席
成 员:孙 宇 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主任
朱其剑 投资促进局局长
王 冲 建设局局长
谢友亮 财政局局长
臧 亚 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卜成士 经济发展局局长
牛同富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局长(主任)
薛 华 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局局长
刘 学 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科员
张庆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蔡裕东 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城管分局局长(挂职)、
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挂职)
李仁国 财政局副局长、
科技创业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财务总监
仲永江 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程力栋 国土分局局长
仲 坤 规划分局局长
葛婷婷 环保分局局长
王家利 消防大队大队长
朱用军 三棵树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何新刚 南蔡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张晨晖 黄河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邵洪江 古楚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殷 峰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务的协调与管理,研究会办决策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各种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谢友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殷峰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关联事务统筹协调及推进等。
附件2
企业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必要及可选条件)
一、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一)有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四)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六)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 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一)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仅可选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
(二)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近1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附件3
设计变更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变更情形。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其他变更情形。
第二条 变更原则。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变更审查。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涉及消防及公共安全等子项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设计变更审查的牵头受理部门,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审查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其中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批时限内。
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图纸、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第四条 变更审批。项目变更事项经行业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招标人按程序报批。项目变更须具有前瞻性,招标人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审,论证审查通过后,采取一次打包整体报批,报批内容应列明变更项目、变更部位、变更要求及方案和金额等,原则上项目变更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具体报批程序如下:
1、施工类项目:变更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变更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和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方可实施;变更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和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同意,方可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累计变更在合同价的10%以上且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参照前款执行;累计变更超合同价的10%以上且单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和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同意,方可实施。
2、政府采购类和产权交易类:变更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变更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和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同意,方可实施;变更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和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同意,方可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累计变更在合同价的10%以上且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参照前款执行;累计变更超合同价的10%以上且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项目领导和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变更预算调整。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款超工程预算的,招标人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预算。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财政不予认可其新增结算价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六条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招标人应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同一项目报批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10%或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而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招标人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
附件4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施工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专业: 招标文件备案号: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基准分 |
履约情况 |
得分 |
行业主管部门 |
施工合同签订备案情况(12分) |
|
|||||
*1 |
合同签订情况 |
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2 |
暂估价项目 招标情况 |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招标(中标人组织实施招标) |
5分 |
是( )否( ) |
|
|
3 |
合同备案情况 |
提供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缴纳单据,合同备案章 |
7分 |
是( )否( ) |
|
|
*4 |
项目违法分包、 违法转包情况 |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3)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5)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人员情况(15分) |
|
|||||
5 |
人员情况 |
*(1)项目经理与合同约定一致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建设局 |
(2)项目经理到位履职履责率与合同约定一致 |
5分 |
是( )否( ) |
|
|||
(3)项目经理按照合同约定签署技术经济文件 |
5分 |
是( )否( ) |
|
|||
(4)项目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且按要求履职到位 |
5分 |
是( )否( ) |
|
|||
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5分) |
|
|||||
6 |
施工机械设备 到位情况 |
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到位并无障碍运行 |
5分 |
是( )否( ) |
|
建设局 |
安全文明施工情况(17分) |
|
|||||
7 |
安全文明 施工情况 |
(1)是否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
10分 |
是( )否( ) |
|
建设局 |
*(2)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建设局 |
||
(3)施工现场有无扬尘、噪音等环保处理措施 |
5分 |
是( )否( ) |
|
建设局 环保分局 城管分局 |
||
(4)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应急预案 |
2分 |
是( )否( ) |
|
|||
工程变更情况(2分) |
|
|||||
8 |
工程计量情况 |
按规定报批 |
2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监察审计局 |
工期执行情况(4分). |
|
|||||
9 |
施工进度计划 制定情况 |
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
2分 |
是( )否( ) |
|
建设局 |
10 |
工期延误情况 |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制定赶工措施 |
2分 |
是( )否( ) |
|
|
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15分) |
|
|||||
11 |
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否缴纳 |
5分 |
是( )否( ) |
|
政法和社会 管理办公室 |
12 |
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 |
发生民工因被拖欠造成集访、群访或群体性事件 |
10分 |
是( )否( ) |
|
|
其他履约评价情况(30分) |
|
|||||
13 |
管理制度 制定情况 |
(1)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职责 |
2分 |
是( )否( ) |
|
建设局 |
(2)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
3分 |
是( )否( ) |
|
|||
(3)按规定建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实施方案 |
3分 |
是( )否( ) |
|
|||
14 |
其他履约 评价情况 |
(1)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现场施工资料建档制度 |
2分 |
是( )否( ) |
|
建设局 |
(2)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实情的现象 |
10分 |
是( )否( ) |
|
|||
(3)是否存在经现场检查后拒不整改的现象 |
10分 |
是( )否( ) |
|
招标人或发包人章: 中标人或承包人章: 监理人章:
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购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产权交易类项目参照执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专业: 招标文件备案号: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基准分 |
履约情况 |
得分 |
主管部门 |
合同签订备案情况(5分) |
|
|||||
*1 |
合同签订情况 |
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2 |
合同备案情况 |
提供履约保证金缴纳单据,合同备案章 |
5分 |
是( )否( ) |
|
|
*3 |
项目分包、转包情况 |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财政局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3)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5)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人员情况(20分) |
|
|||||
4 |
人员情况 |
(1)安装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
5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2)人员履职履责率与合同约定一致 |
5分 |
是( )否( ) |
|
|||
(3)是否具有安装、设计组织方案 |
5分 |
是( )否( ) |
|
|||
(4)主要安装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且履职到位 |
5分 |
是( )否( ) |
|
|||
货物类技术指标(30分) |
|
|
||||
5 |
货物技术指标 |
货物参数、技术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 |
15 |
是( )否( ) |
|
财政局 |
数量及质量、交货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
10 |
是( )否( ) |
|
|||
维保服务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5 |
是( )否( ) |
|
|||
机械设备到位情况(5分) |
|
|
||||
6 |
机械设备 到位情况 |
所需的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到位 |
5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工程变更情况(2分) |
|
|
||||
7 |
变更情况 |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2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监察审计局 |
合同工期执行情况(6分) |
|
|||||
8 |
进度计划制定情况 |
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
2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9 |
工期延误情况 |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制定赶工措施 |
4分 |
是( )否( ) |
|
|
其他履约评价情况(32分) |
|
|||||
10 |
安全等管理 |
*(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财政局 建设局 综合执法局 |
(2)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合同管理人员 |
5分 |
是( )否( ) |
|
|||
(3)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
5分 |
是( )否( ) |
|
|||
11 |
其他履约 评价情况 |
(1)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现场施工资料建档制度 |
2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2)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实情的现象 |
10分 |
是( )否( ) |
|
|||
(3)是否存在经现场检查后拒不整改的现象 |
10分 |
是( )否( ) |
|
招标人或发包人章: 中标人或承包人章: 监理人章:
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专业: 招标文件备案号: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价标准 |
评价基准分 |
履约情况 |
得分 |
主管部门 |
合同签订备案情况(5分) |
|
|||||
*1 |
合同签订情况 |
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2 |
合同备案情况 |
提供履约保证金缴纳单据,合同备案章 |
5分 |
是( )否( ) |
|
|
*3 |
*项目分包、 转包情况 |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财政局 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3)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5)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人员情况(20分) |
|
|||||
4 |
人员情况 |
(1)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
10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2)人员履职履责率与合同约定一致 |
10分 |
是( )否( ) |
|
|||
*(3)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专业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一票否决 |
是( )否( ) |
|
|||
保密安全情况(10分)(审计类项目作为一票否决) |
||||||
5 |
保密安全情况 |
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内容做好保密安全工作 |
10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设备到位情况(5分) |
|
|||||
6 |
设备到位情况 |
所需的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到位 |
5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工程变更情况(5分) |
|
|||||
7 |
工程变更情况 |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5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监察审计局 |
合同工期执行情况(3分) |
|
|||||
8 |
施工进度计划情况 |
按合同要求制定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
3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其他履约评价情况(52分) |
|
|||||
10 |
服务态度、质量和工作水平 |
(1)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专业人员服务态度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10分 |
是( )否( ) |
|
财政局 |
(2)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水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10分 |
是( )否( ) |
|
|||
(3)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10分 |
是( )否( ) |
|
|||
11 |
质量等管理 |
(1)按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
5分 |
是( )否( ) |
|
|
(2)质量标准是否落实到位 |
5分 |
是( )否( ) |
|
|||
12 |
其他履约评价情况 |
(1)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资料建档制度 |
2分 |
是( )否( ) |
|
|
(2)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实情的现象 |
5分 |
是( )否( ) |
|
|||
(3)是否存在现场检查后拒不整改的现象 |
5分 |
是( )否( ) |
|
招标人或发包人章: 中标人或承包人章: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