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开管〔2021〕58号
区各部门、各招商局、科创园、驻区各单位,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国有公司: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办事机构
2.5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2.6 专家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响应程序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5应急处置措施
4.6应急监测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应急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名词术语
8.3 制定、更新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环境应急防范和安全处置工作,提高全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综合处置重、特大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公众和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
(3)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其他事件引发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5、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江苏省、宿迁市和周边县市通报的跨区域、跨流域的突发环境事件;辖区内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专家组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2.2 领导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重大决策。
副总指挥由管委会各分管负责人担任,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提出环境应急决策。
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发改、工信、财政、住建、水利、消防救援、宣传、民政、卫健、供电、通信、信访等部门及涉事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
2.3 成员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动态更新。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事件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负责公路(含高速)、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公路(含高速)、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物资的调配和紧急供应。
工信部门: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应急物资不足情况下的企业紧急转产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区级经费保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中有关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水文数据采集,按要求报送水文等相关信息。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的执行。
宣传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用电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大数据保障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工作。
涉事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置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了解上报相关情况,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的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2.4 办事机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加强与毗邻园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2.5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发生较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按《宿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分别由以下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公安部门等部门配合组建。
(2)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等部门配合组建。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部门配合组建。
(4)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同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等。
2.6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邀请政府机关、高校、科研机关、企业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调查分析开发区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负责提出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危害和生态恢复的措施;指导污染事故现场抢险人员自身防护,确定事故周边居民的疏散范围和路线的建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与报告
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收集各类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建立日常的环境预警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3.2 预警预防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Ⅰ级、Ⅱ级和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必须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1 预防措施
各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风险点位的应急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并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2预警措施
事发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3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全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各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宿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程序规定,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发区有关部门及应急小组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当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联系相关救援专家,同时向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了解事件情况,并调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存储的与事件有关的资料(环境风险源、危险物质、敏感保护目标等),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分析事件提供依据。视情况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区值班领导、相关专家和指挥通信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会同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责任单位实施现场指挥调度,按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并视情向邻近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4.2 信息报告
(1)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发生较大、特别重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5)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事故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应该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报告的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当事件可能影响到区外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区县。
4.3 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开展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现场环境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的进展情况。
4.5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要迅速调度力量,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污染事态的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应急处置的措施主要包括: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控制、切断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为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6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报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工作。
(2)涉事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区外事部门负责涉外人员的安置工作。
5.2调查评估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较大、重大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区管委会。
(2)应急过程评价。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项目,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应急处置工作等相关费用。
6.2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3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部门的值班电话等内容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6.4 应急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组织辖区所属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开展培训和演练,形成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7.2 培训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培训,学习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或企业的环保管理人员。
7.3 应急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组织开展2次环境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环境应急演练完毕,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主要评价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现场处置的有效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评估报告应针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1.1 表彰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2名词术语
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为向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损失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3 制定、更新与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