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开办发电〔2021〕4号
各乡(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旅游安全事故分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救援专业组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级别调整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保险理赔
5.3 调查与评估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保障队伍
6.3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培训
7.2 演习演练
7.3 奖惩
7.4 预案管理
8 附件
8.1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网络图
8.2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网络图
8.3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8.4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区旅游安全事故,提高各类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家旅游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
《宿迁市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乡(街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2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接到事故发生报告的第一时间内,现场救援的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3 服务大局,协同应对。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要积极主动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维护我区旅游形象。
1.3.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旅游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管理、预案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旅游安全事故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洪水、台风、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事故,以及其他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故,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故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暴恐案件,包括港澳台或外国游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区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旅游工作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组织宣传统战部、财政局、建设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涉及全区性、跨地区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为遭遇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者提供救援;指导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2.2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救援专业组
2.2.1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旅游工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维护本预案,保证其切实可行;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风险等级并及时向旅游者发布本区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即时收集、快速核实信息,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执行和实施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救援信息;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联系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参与有关旅游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其他相关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527-88859630。
2.2.2 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为确保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迅速、有效、顺利开展,在事故现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应急救援专业组,即:宣传报道组、救援排险组、专家顾问组、医学救援组、现场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物资运输组、事故调查组。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旅游安全事故专家组,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从旅游安全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2.3.1 区党政办公室:负责遭遇旅游安全事故的境外旅游者的沟通、协调及协助善后处理工作。
2.3.2 区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涉及宗教场所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协调处理工作。
2.3.3 区财政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2.3.4 区建设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运输保障工作。
2.3.5 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协调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调查、救治工作。负责对因旅游安全事故导致伤亡的困难对象(符合条件)实施救助。负责提供本区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发布,协助做好旅游安全事故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2.3.6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指挥部安排,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协调救灾物资。
2.3.7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2.3.8 区公安分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核对死亡人员的姓名、身份;配合和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2.3.9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涉及消防的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10 各乡(街道):在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指挥下,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事故做到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3 预警
3.1 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旅游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表示。
(1)Ⅳ级(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①造成1-2人死亡或失踪的;
②造成1-9人重伤的;
③食物中毒造成1-9人住院救治的;
④1-49名旅游者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⑤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2)Ⅲ级(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①造成3-9人死亡或失踪的;
②造成10-49人重伤的;
③食物中毒造成10-49人住院救治的;
④50-199名旅游者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⑤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Ⅱ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①造成10-29人死亡或失踪的;
②造成50-99人重伤的;
③食物中毒造成50-99人住院治疗的;
④200-499名旅游者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⑤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4)Ⅰ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
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③食物中毒造成100人以上住院治疗的;
④500名以上旅游者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⑤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3.2 预警发布
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事发区域或场所、事发时间、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景区(点)、乡村旅游区、宾馆等旅游企业要逐个通知接待的旅游者和本企业员工。
3.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区、行业、部门和涉外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共享
4.1.1 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各乡(街道)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发态势、旅游者伤亡和失踪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4.1.2 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事发地乡(街道)在接到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 发生涉外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和通报。
4.2 先期处置
4.2.1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旅游安全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件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3 事发地乡(街道)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
4.3.1 本区旅游安全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党工委、管委会视情成立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旅游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乡(街道)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件调查,进行事件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
4.3.2 响应等级调整
旅游安全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等级调整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5 应急结束
4.5.1 特别重大、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决定和公布。
4.5.2 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有关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旅游应急指挥部,经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区有关部门、各乡(街道)、旅游企业等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5.2 保险理赔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街道)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由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 信息发布
5.4.1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区组织宣传统战部做好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旅游安全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强化以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安全事故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2.2 加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本区旅游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紧急安置场所保障
区旅游应急指挥部要将紧急安置场所纳入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建设局配置应急运输力量,掌握必要交通运输工具情况,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5 医疗卫生保障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卫健)组织急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根据伤势情况,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6 治安保障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各乡(街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旅游安全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在旅游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7.1.1 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及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7.1.2 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类旅游企业等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各类旅游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3 奖惩
7.3.1 对在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各乡(街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4.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报区安委办审核。
7.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网络图
8.2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网络图
8.3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胡 明 党工委委员、
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主任、
司法局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副总指挥:刘 学 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薛红云 开发总公司四级员工
张 勇 组织宣传统战部副部长
唐 辉 组织宣传统战部副部长
董 策 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巩 振 财政局副局长
李 艳 建设局副局长
卓启媛 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分管卫健工作
负责人
罗 红 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井 卫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吕士滨 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张用辉 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 洋 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张良相 南蔡乡人大主席
史以彬 三棵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韩海波 黄河街道办事处四级主任科员
刘广军 古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8.4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文稿
发布信息 名 称 |
XX地区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
发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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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许,在XX地区,发生一起旅游突发XX事件,导致X名游客死亡,X名游客受伤。 事件发生后,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对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和事故调查作出指示。区相关部门正在全力组织施救,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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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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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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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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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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