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财政惠企政策资金免申直达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六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财政惠企政策资金免申直达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惠企政策效能,全面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加快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兑现,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惠企政策资金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政策落地见效为总目标,结合我市惠企政策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现状,构建惠企政策资金免申直达机制。
通过政策归集、数据共享等手段,实现政策免申即享、资金直达企业,提升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三条 市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惠企政策兑现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工作规程,主要包括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等。
省级以上按照项目法分配的惠企资金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 政策归集
第四条 按照“谁制定实施、谁梳理政策”原则,市各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制定或负责实施的现行惠企政策,细化明确惠企政策条款申报的类型、流程、材料、期限等,形成惠企政策清单。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策条款申报条件进行分类,形成两类政策清单。
(一)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即不需要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可直接获得奖补企业名单的政策条款,包括授牌类和条件类。
(二)直达快享政策清单,即仍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或主管部门需要现场核验的政策条款,包括技术改造、绿色化改造政策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扎口动态管理政策清单,市各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出台情况,将更新的政策及时提供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动态更新惠企政策清单。
第三章 资金兑现
第七条 符合免申即享政策的奖补资金,按以下流程兑现:
(一)免申即享政策由主管部门确定奖补对象和标准,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核,会同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三)市级承担的惠企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拨企业,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根据指标文件中明确的金额和时限自行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符合直达快享政策的奖补资金,按以下流程兑现:
(一)直达快享政策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材料、流程。申报材料要简化,充分利用电子证照数据信息共享及部门审批结果数据,政府部门能查询的材料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供。
(二)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审核过程要压缩各环节的办理时限,提升项目审核效率。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市级承担的惠企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拨企业,县区承担部分由县区根据指标文件中明确的金额和时限自行拨付至企业。
第九条 省级以上项目法分配的惠企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下达指标文件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拨企业,同时资金指标文件抄送相关县区财政和主管部门。
第四章 质效提升
第十条 加强对企业需求的调研,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优先制定无需企业申报的政策条款,让免申即享更精准满足需求。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要强调实用性,结合本地区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分重点、有层次推进,稳扎稳打,讲求实效,政策奖补标准要立足地方财力实际,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避免政策难以兑现。
第十二条 惠企政策应坚持集中统一原则,减少政策交叉重复,从源头上规避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便于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享受政策。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政策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向市财政局反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和服务工作,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惠企政策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关注惠企政策效能、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安排、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协同保障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结合本规程,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资金免申直达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确保免申直达运行顺畅、保障有力。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多种途径及时广泛宣传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工作措施和实施效果,提升政策的知晓度。各有关部门及时编印惠企政策宣传资料,主动走进企业和园区,开展政策宣讲、申报辅导等活动,帮助企业应享尽享。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