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0018/2023-00488 分类 政策文件   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3-12-01
文号 宿政办发〔2023〕52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宿政办发〔2023〕52号《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docx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一般包括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空间性专项规划。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专项规划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民政、城管、体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性专项规划。

第五条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空间需求和管控要求,发挥行业技术支撑作用,助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坚持底线思维、以人为本、注重衔接、面向实施的原则,践行绿色发展,强化管控传导,提高专项规划的系统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第七条  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目录清单管理、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各阶段节点信息应做好记录留痕,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章目录清单管理

第八条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效率,对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原则上一个领域只编制一项综合专项规划。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可依据综合专项规划编制相关细分领域专项规划,对规划内容进行深化或细化,规划必须符合相应综合专项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综合专项规划达到细分领域专项规划深度要求的可不再编制细分领域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且有空间需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依据,按照原程序审议通过后,纳入目录清单。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五年的规划,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第三章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中心城市规划编制与研究计划编排工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30日前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专项规划编制申请,提供专项规划名称、主要内容、预算金额、时间安排等项目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列入年度中心城市规划编制与研究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域内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专项规划,以及林业、城市综合交通、地下空间、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其他涉及空间利用某一行业或领域的专项规划,原则上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鼓励市政、交通、防灾、公服等类型专项规划合并为综合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统一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数据库标准,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有效指导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建立专项规划衔接核对机制,专项规划编制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评估、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计划,以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和一张图的核对说明,并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专项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实施项目,要明确各类项目、设施布局和用地需求,将具体选址位置上图落位;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位置及规模边界的项目,可采用“点位”或“线位”预控的方法,表达项目的类别和意向性位置。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成果一般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组成。其中,法定文件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由规划文本、图件、数据库等构成。技术文件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的参考文件,一般包括必要的规划说明和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条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必须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专项规划编制业务和质量监管,专项规划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四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履行部门审查、专家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部门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后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专项规划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论证前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项规划成果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前,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步审查。重点包括:

(一)规划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各类设施布局位置、规模、范围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矛盾冲突,并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三)专项规划之间是否相互协同、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有无空间矛盾冲突及兼顾各类项目设施的空间均衡性和具体落地需求等。

经核对符合规定后,应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初步审查意见,作为规划报批要件。未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或经一张图核对后发现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二十五条专项规划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五章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原则上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规划评估,评估报告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

(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

(四)规划实施满五年,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在不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同时不涉及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前提下,可由原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对专项规划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或局部调整。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通过后,可对一张图入库成果进行更新。规划调整次数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一条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地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涉及需要对详细规划修改的,可依据专项规划对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技术深化。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将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作为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重要支撑,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