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6180018/2022-00468 分类 政策文件   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2-10-08
文号 宿退役军人发〔2022〕26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docx
时效 有效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局(政社办)、财政局: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省动态调整机制的规定,保持政策延续性,动态调整部分从202271日起执行,各地要抓紧落实补助资金,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三属、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之外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从202271日起执行。

三、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从202281日起执行。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15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承担50%。从202281日起执行。

五、对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所在地县(区)财政各承担50%。从202281日起执行。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负担之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七、对具有双重或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高的一类优抚金标准。195410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应不低于同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八、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夯实工作基础,加大督查力度,扎实做好部分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确保抚恤补助等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宿迁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     宿迁市财政局

               202210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优抚对象类别

人员性质

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标准

护理费标准

国家标准

市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一级

因战

116270

116270

42550

因公

111560

111560

42550

因病

106900

106900

25530

二级

因战

105220

105220

42550

因公

98770

98770

42550

因病

94190

94190

25530

三级

因战

92320

92320

34040

因公

85970

85970

34040

因病

79770

79770

25530

四级

因战

75670

75670

34040

因公

67680

67680

34040

因病

61620

61620

25530

五级

因战

59100

59100

 

因公

51200

51200

 

因病

47110

47110

 

六级

因战

46170

46170

 

因公

43290

43290

 

因病

36230

36230

 

七级

因战

34780

34780

 

因公

30840

30840

 

八级

因战

21960

22130

 

因公

19910

20420

 

九级

因战

18240

18720

 

因公

14510

17020

 

十级

因战

12810

15320

 

因公

10850

13620

 

三属

烈属

382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040

 

病故军人遗属

29780

 

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

30640

 

解放战争时期

28120

 

建国后

2635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1060

 

两参及铀矿开采人员

11910

 

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8580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648

 

备注: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21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