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开管〔2021〕8号
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公司制改革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20〕137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改制方案,将公司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名称由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你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设置及其相关权利义务、职工安置等沿用现有形式、配置,不做变更;全部债权债务由改制后公司承继。
三、同意《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四、请及时办理工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项,并在工商变更登记后及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有关部门。
五、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合规推进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此批复。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下载:8号关于宿迁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