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宿迁云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10-0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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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经开审撤登字〔2024〕4号
当事人:叶裕粉
身份证号:********
住址:广州市珠海区*****
当事人叶裕粉申请撤销在宿迁云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叶裕粉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调查,现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叶裕粉对公司的住所不知情,对公司登记涉及的人员均不认识。广州市公安局白鹤洞派出所出具叶裕粉2015年6月19日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叶裕粉担任宿迁云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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