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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宿迁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 发布日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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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经开审撤登字〔20245

当事人:何丽琴

身份证号:********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当事人何丽琴申请撤销在宿迁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当事人提出,上述主体的股东系冒用何丽琴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当事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调查,现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何丽琴对公司的住所不知情,对公司登记涉及的人员均不认识。郑州市公安局中原西路派出所出具何丽琴2012年2月24日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何丽琴担任宿迁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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