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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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6180018/2022-00421 分类 政策解读   财政    其他
发布机构 经济开发区 公开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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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38文件要求市政府于2022420日出台了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1文件,为做好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起草了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使用、执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特点

一是优化专项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按照金额大小执行不同审批流程即简化“三保”等民生支出审批流程,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加快民生资金拨付;对单笔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审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审议。

二是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绩效复评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十八条,包含总则设立调整使用和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设立调整

申请立项。业务主管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应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说明,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复核确定。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批示后,由财政部门对业务部门资金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设立、暂缓设立和不设立建议,并将审核意见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重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立项调整。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追加额度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届满收回。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除外)设立有效期年,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有效期两年,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结转和资金过期收回工作。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撤销立项。专项资金设立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管委会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关于使用和执行

使用申请。专项资金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审批执行。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根据资金使用性质、额度提出审核意见单笔资金使用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直接进行书面审批流程单笔资金使用规模在1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的应当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单笔资金使用规模在80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定额标准的民生类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明确到具体单位的专项资金直接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突发事件专项资金及时下达。

(三)关于管理和监督

建立体系。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设置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过程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成果应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