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3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于2022年4月20日出台了《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1〕号)文件,为做好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起草了本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使用、执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主要特点
一是优化专项资金支出审批流程。按照金额大小执行不同审批流程即简化“三保”等民生支出审批流程,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加快民生资金拨付;对单笔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审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审议。
二是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绩效复评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六章十八条,包含总则、设立和调整、使用和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设立和调整
申请立项。业务主管部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应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说明,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复核确定。管委会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批示后,由财政部门对业务部门资金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设立、暂缓设立和不设立”建议,并将审核意见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重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立项调整。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追加额度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届满收回。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除外)设立有效期为一年,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有效期为两年,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结转和资金过期收回工作。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撤销立项。专项资金设立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缓慢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管委会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二)关于使用和执行
使用申请。专项资金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审批执行。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根据资金使用性质、额度提出审核意见。单笔资金使用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直接进行书面审批流程;单笔资金使用规模在1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的,应当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单笔资金使用规模在80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有定额标准的民生类专项资金、上级转移支付明确到具体单位的专项资金,直接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突发事件专项资金及时下达。
(三)关于管理和监督
建立体系。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设置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过程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成果应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