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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索引号 jjkfq/2021-00048 分类 政策解读   社会保障    其他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开日期 2021-04-30
文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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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2019 12 30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 第 724 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 2020 5 1 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我国有近 3 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 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劳有所得,天经地义。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 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 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 酬。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 取得了积极成效;国 家出台了规范政府投 资行为和建设市场秩 序的法律法规,对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现 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 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 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 的现象,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二是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三是施工企 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利益链条过长, 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 拖欠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 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 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 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制定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将成熟有效的政策举措 法定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 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 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 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三是处 理好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 关系,坚持法治原则,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做好 法规衔接。

三、《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规定

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 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 容:一是明确用 人单位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首要责 任。坚持市场主 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 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 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 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 及时调解纠纷。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 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 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 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 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 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 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 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 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 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 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 民工依法维权。

四、《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的规定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源头。《条例》 坚持源头预防,主要规 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 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 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 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 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 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 代。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 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 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 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 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 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五、《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方面的规定

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 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 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快速解决。为此,《条例》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 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 偿作了规定: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 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 人清偿。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 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 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 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三是用人单位 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 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 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 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五是用人单位合 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 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 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 的用人单位清偿。六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 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 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 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规定的特别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以工程建 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条例》 在总结各地推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资金到位、 按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全链条多环节进行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 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 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 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 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 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 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针对工程建 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 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 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 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 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 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 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 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 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 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 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 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 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七、《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内在需要。为此,《条例》在监督检查方 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 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 强监督检查。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 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 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 辆等情况。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 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 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 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八、《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 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条例》在 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拖欠 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 主体责任。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 支 付;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向 劳 动 者 加付应付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者有价 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 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 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 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二是突出工 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 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 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 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 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 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 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 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等处罚。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 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 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 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 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依 规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