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 发布日期:
2023-11-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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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市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8日通过宿迁市人民政府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1月16日邀请市社保中心、宿豫区经办机构、市政协、市财政、北京盈科(宿迁)律所3名业务负责人和3名代表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针对专家论证会上各位专家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市人社局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吸收采纳,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修改意见
“第一条补助对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城居保丧葬补助金。”
1.修改意见:宿豫区社保中心专家建议补助对象表述更为准确,范围尽量全覆盖。
2.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并作合理修改。将 “参保(缴费)人员” 修改为“参保缴费或待遇领取人员”。
二、关于第三条修改意见
“第三条办理流程。补助对象死亡当月,其遗属可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线上申领丧葬补助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审批表》,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参保死亡人员遗属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1.修改意见:市社保中心专家建议办理流程尽量简化、经办要求符合群众实际。
2.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并作合理修改。将“补助对象死亡当月”修改为“补助对象死亡的”;将“或线上”和“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审批表》”删除;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参保死亡人员遗属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修改为“丧葬补助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或其遗属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关于第四条修改意见
“第四条制度衔接。居保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丧葬补助金可用于抵扣上述待遇。”
1.修改意见:宿豫区社保中心专家建议增加领取丧葬补助金后能否继续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政策相关规定。
2.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并作合理修改,该条新增以下内容:“领取城居保丧葬补助金后,不再重复享受当地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政策,但按规定殡葬基本服务费减免额高于丧葬补助金部分可以继续按原渠道进行申报减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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